請領生育給付請檢具下列書表及證件各1份,並由所屬投保單位蓋章證明轉送本局。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應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之專欄記事)。
三、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出生證明書係英、日文影本者,應經我駐外單位簽證(正本不須簽証,逕送本局辦理)。
2.出生證明書為英、日文以外者,不論正本或影本,應翻譯為中文,原始文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單位之簽證。
3.中譯本未經簽證者,應將中譯本送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四、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生育給付於全民健保實施後的請領資格標準各如何?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對早產之認定:妊娠大於 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二、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男性被保險人是否可以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原分為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暨第76條之1規定,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據此,女性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生育,其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或保險年資合計滿181日後早產者,得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生育給付(即生育補助費)30日。至男性被保險人之不具勞保身分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原可請領分娩費部分,依照上開規定,本局不再給付。
生育給付之請領時效有多久?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被保險人分娩當日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流產是否可以申請生育給付?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暨第76條之1規定,84年3月1日全民健保施行後,原屬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之流產分娩費部分改由健保局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本局不再給付,僅女性具有勞保被保險人身分者,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或保險年資合計滿181日後早產者,得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生育給付之生育補助費30日。又相關流產與早產之區分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對早產之認定:「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據此,妊娠20週以下或胎兒出生時體重500公克以下之懷孕流產(包括葡萄胎及子宮外孕),原屬分娩費部分,依上開規定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申請生育給付是否一定要在同一個單位加保滿280日以上?
有關「保險年資合計滿280日或181日」之規定,係指自始參加勞工保險迄分娩當日之累計有效年資,並不因更換單位而有所影響。
自然產或剖腹產所請領的生育給付是否有所不同?又雙胞胎是否有增額給付?
被保險人若實際有從事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且符合請領生育給付之規定,不論係自然產、剖腹產、單胎或雙胞胎,均僅得請領生育給付30日。
- Feb 28 Wed 2007 15:13
請領生育給付的手續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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